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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转移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 2023-06-06 1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移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移交的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将案件的管辖权依法进行移交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 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指定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于刑事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划分如下: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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