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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开学时,每个学生向学校缴纳了40元医保费,.合计约二十万元左右,但至今该校未将该医保费交给医保局办理医保事宜.有了解此事的该校学生家长曾质问学校,但还是不了了之.我想请问律师,学校此种以办理投保名义收取学生保费,而没有去医保局办理医保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有何相关规定和处罚?该校负责人法人代表是否要负某种刑事责任?如果要,那么要负何种刑事责任?急盼回复和解决!谢谢.!

刑事辩护 2008-04-28 0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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