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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朋友介绍下,参与了被告所说的石油生意投资,并将10万元现金存入被告丈夫的银行卡内(有凭条)。被告一直未给原告书面合同,后被告涉嫌传销被警方拘留。在拘留期间,被告的两个朋友以她们的名义给原告写了保证条(大意是被告出来后,一定会还钱)请问,她们写的“保证条”是书证还是证人证言???被告放出后,拒不还款,现欲以不当得利起诉?证据是否欠缺???

其他 2012-04-27 1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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