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3月,乡政府公务员赵一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
1事生猪生产,由于工作所限,赵一聘请钱二为猪场场长负责生产经,但约定交易须经赵一同意。后赵一群去公务员职务全身心投入猪场经营。2020年1月,钱二未经同意与孙三签订出售生猪合同,赵一认万正值春节档期,曲售价格过低,钱一莲反与直三的约定,未经其同意而签订合同,主张台同无效。5月,赵一因交通事故身
亡,此时赵一的独生子赵小一年仅13岁,,按照赵一生前遗嘱,由赵小一继承该个人独资企业成为业主。
问:!、赵一是否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
2、赵一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成立吗?说明理由。
3、赵小一作为未成年人,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吗?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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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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