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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和女性处于同居状态?男性在为女方家庭工作时重伤昏迷不醒,女方是否应该负责?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13 1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同居义务
    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2、贞操忠实义务
    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
  • 同居是男女双方在没有依法获得正式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生活状态。同居关系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如果是结婚后与他人同居的,会构成婚姻中的过错方,离婚时对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关于同居的几点法律问题包括:同居指的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只有前者属于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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