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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入职,公司直到2008年8月才为我办理社保,问一下这两年多的社保能不能要求公司补办?

社会保险 2023-06-14 11: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需要准备社保材料,然后到单位营业执行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单位社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当然是可以要求原来的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当事人可以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条等等,去当地的劳动局咨询工作人员。
  • 具体情况视劳动者自身情况以及地区政策而定,可以去当地的社保局询问一下是否可以补交。
    如果可以则要求公司给补交,如果社保局答复不予补交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完整的社会保险指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则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不存在补缴的可能,唯有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且法定养老保险专指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正常来讲申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人为用人单位。如果公司一直没有依法缴纳社保,依法应承担补缴的义务,但是其中按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的部分则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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