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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16岁在校打篮球时突然跌倒,当时就出现反应迟钝,约1分钟后出现呼之不应,同伴口角向左抽动,口角左歪、左口角流涎,双眼凝视,面色苍白,右上、下肢体乏力,意识不清伴小便失禁等症状。随后,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急诊科抢救。当日19:00时以“抽搐待诊、脑炎”收入住院治疗,由于医院在24小时的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也未尽到合理的诊治义务,更没有及时对患者实行溶栓治疗及其他抗血栓治疗措施也不够得力,使得我儿子失去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了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致使患者智力受到严重影响,语言功能严重障碍,右侧肢体肌力4+,右手精细运动明显减退等等,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对此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院方认为无过错,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病历全修改了,我要求进行人身伤害鉴定,意见不统一,请问我能否起诉吗。谢谢!

其他 2009-07-31 06: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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