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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劳动能力鉴定书出来后,已经过了15日,单位还可以申请复查吗

工伤索赔 2023-07-09 19:0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一般要按上面的时间申请,除非有特殊情况。我可以帮你办。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单位只能在签收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十五天内申请
  • 原则上已过时效期限算自己放弃权利
  • 你好,可以自行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 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申请复查鉴定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劳动者即使委托了其他鉴定机构对其伤情再次作出了新的鉴定,也不能因此要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加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其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法律分析首先,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劳动者即使委托了其他鉴定机构对其伤情再次作出了新的鉴定,也不能因此要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加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其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
    首先,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劳动者即使委托了其他鉴定机构对其伤情再次作出了新的鉴定,也不能因此要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加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其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
    其次,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且没有领取相应的工伤待遇,可以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等人来申请复查鉴定,伤残经过一定时期后,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工伤复发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新的情况,更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一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归于频繁地提出复查,保障正常的鉴定工作程序,也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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