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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子2008.12.31出生与2010.02.18出生的女孩过性生活,这个男孩构成犯罪吗?

婚外情 2023-07-11 07:3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十四周岁以下属于幼女,她对其性自由缺乏足够认知,相对应14周岁以上对性自由有了足够认知。即便是双方自愿,男孩子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 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构成强奸
  • 如果是实施性行为的是男性,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受害人为男性的情况,如果强行与未满14岁男孩发生性关系,只能判处猥亵儿童罪,最高刑期是5年。法律依据:《刑法》第237条第2款,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你好!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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