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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事工作交接后,他未经过我本人同意,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我的姓名、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便于他告知别人,这样作是否侵犯我的隐私权

其他 2023-08-03 09:4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侵犯隐私权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存在,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这种情况,你可以跟我联系,我可以帮助你
  • 如果是工作需要就不侵犯你的隐私权
  •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工作交接后,需要告知客户,但是他这种方式不当,侵犯你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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