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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在非耕地上乱搭乱建怎么办

土地纠纷 2023-07-20 17: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查处、拆除违建的程序实质上是一个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结合体。 步骤一:立案审查。 步骤二:现场调查取证 执法机关决定对涉嫌构成违法建筑的房屋立案后,应当对该建筑是否确认为违法建筑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步骤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 根据调查结果,执法机关认定涉案建筑构成违法建筑的,对建筑所有权人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给被处罚人一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内容包括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步骤四: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会后,执法机关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置的,应当先依法责令建筑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建筑所有权人会在此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步骤五:催告 对于超过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的期限,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不改正或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其履行相应义务,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 步骤六: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经催告后,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收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步骤六: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经催告后,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收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步骤六: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经催告后,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收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步骤七:强制拆除公告 对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在强制拆除实施前发布并张贴公告。 步骤八:行政强制执行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违法建设,乡镇街道即有权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无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占地类违建,则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取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后,才能由申请主体组织人员具体实施强拆工作。
  • 私搭乱建的处理是: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举报私搭乱行为可以拨打12319或者所在地的城管受理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私搭乱建的标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这种属于违法搭建建筑,可以去当地的规划部门举报,或者向城管举报也可以。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法律分析:举报私搭乱行为可以拨打12319或者所在地的城管受理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私搭乱建的标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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