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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93年入伍96年退役士兵,在97年4月安置后由于单位问题一直未上岗,在2021年10月又被重新安置到公安部门上班一年半左右,因为政审问题又被退回军人事务局,工资停发,现在军人事务局说我安置期间有违法犯罪不在安置?按理说我在97年就已经安置完了?

工伤索赔 2023-07-14 10: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后由于种种原因下岗后、是不能再次享受民政部门安置政策的。民政部门安置退役军人的法定义务,只是在退役军人回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的安置工作,并且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稳定工作期内非本人原因(单位改制、倒闭等)的下岗、失业的,才有退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具有重新安置的义务。法律依据:依据《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 具有依法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民政部门安置工作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稳定工作期如果是非本人原因(单位破产、改制等)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重新安置。法律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二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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