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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是开饭店,上午一男一女吃我们家的炒面,下午打电话给我说食物中毒要求我索赔一人388元的医药费,我开店这么多年从来没遇过这种情况,请问我该怎么解决,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23-07-16 09:0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要看是否由于你们的炒面导致的问题。
  • 如果真中毒了,没有这么便宜的
  • 没有证据证明的,可以拒绝
  • 食物中毒的维权方式为:与饭店协商赔偿事宜,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向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部门投诉,如等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自己购买食材做饭食物中毒的,维权的方式同上,但维权的对象是食材的销售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了食物中毒,首先及时到医院检查身体,并保留相关检验资料。之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来维权:(1)与该餐馆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4)向餐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要求索赔的范围包括:(1)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2)由此造成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由此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4)对此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消费者就餐时食物中毒的,首先是保留证据,如当天所购买的食物,然后先找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找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该商家;商家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依法请求商家赔偿自己因中毒所花费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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