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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的土地,镇府违法批地怎么举报

土地纠纷 2023-07-15 22: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土地违法案件,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的,应当叙述所举报案件的具体情况或递交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应载明:非法占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住址(住所);占地位置、面积、土地类别;占地时间、占地方式、用途;请求事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发现违法用地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或以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土地违法形式: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2、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5、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5、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 举报土地违法行为,方法如下:
    1、百度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进入其官方网站;
    2、点击“互动”,进入部门和人民交流的入口;
    3、点击“举报信箱”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
    4、有“土地违法举报”和“矿产违法举报”可以选择;
    5、填写个人信息,举报的问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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