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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冻结了,法院下一步会怎样

其他 2023-07-16 16:5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有钱划扣,没钱一直冻结。
  • 需要看是什么原因冻结的
  • 被冻结银行卡后,法院接下来操作如下:
    1、首先会甄别该被执行人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却故意逃避或是确实没有能力进行执行的情况;
    2、如果是逃避执行的话可能会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是刑罚,拘留时间一般在1日以上,15日以下;
    3、如果的确属于没有能力执行的话则可能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名单。
    以下情况会导致法院冻结银行卡:
    1、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比如发生债务纠纷,钱款到期未还,那么其中被欠款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冻结欠款方银行卡;
    2、法院判决书下来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一旦超过执行有效时间,起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比如冻结银行卡、查封名下房产等;
    3、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通过银行卡进行一些违法交易,比如洗钱、诈骗等,那么法院也是可以随时进行银行卡的冻结。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被冻结银行卡后,法院接下来操作如下:
    1、首先会甄别该被执行人是否属于有能力执行却故意逃避或是确实没有能力进行执行的情况;
    2、如果是逃避执行的话可能会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是刑罚,拘留时间一般在1日以上,15日以下;
    3、如果的确属于没有能力执行的话则可能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名单。
    以下情况会导致法院冻结银行卡:
    1、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比如发生债务纠纷,钱款到期未还,那么其中被欠款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冻结欠款方银行卡;
    2、法院判决书下来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一旦超过执行有效时间,起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比如冻结银行卡、查封名下房产等;
    3、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通过银行卡进行一些违法交易,比如洗钱、诈骗等,那么法院也是可以随时进行银行卡的冻结。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后,如果当事人不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的,则最长一年后才能解冻。法院冻结银行卡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以内。但是如果当事人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提前履行其义务的,则可以申请提前解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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