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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对方欠我钱,我只有转账记录和一部分聊天内容,能起诉成功吗

债务追讨 2023-07-24 09:3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请问对方欠我钱,我只有转账记录和一部分聊天内容,能起诉成功吗法律咨询:你好。对于借钱不还、欠钱不还的情况建议您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给对方施加压力,督促对方及时还款。如果本次借款、欠款金额不大(参考金额2万以下),建议委托律师调取对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需以公安机关盖章的书面身份信息提交给法院。在当前规定下,除司法机关外,只有律师可以调取对方的身份信息】及帮助草拟起诉状,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自行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和参与开庭,在此情况下只需向律师支付少量费用就能解决问题。如果您对起诉流程不熟悉或者不想耗费时间精力,也可以委托律师处理上述起诉事宜。如果本次借款、欠款金额较大,从有利于全面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建议委托律师全程参与处理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即查封扣押冻结对方名下的全部资产,为后续胜诉执行做准备),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律师能竭尽全力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帮助及时回款。起诉之前建议收集好证据材料如借条(如有)、欠条(如有)、转账记录(如有)、聊天记录(如有)、通话录音(如有)、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等。如果证据较少,可以联系本律师帮助指导补充收集证据材料。总的来说,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一式多份)、双方主体身份信息等。案件具体情况请进一步与本律师咨询沟通。
  • 你好,需要结合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证明欠款的事实,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欠款。
  • 只有转账记录和一部分聊天内容,只要内容能证实欠款的事实就能起诉成功
  • 你好,请问有没有和对方的聊天记录?
  • 你好,没有借条也可以起诉的
  • 一般不能。聊天记录如果可以明确具体地表明对方欠你货款以及金额,那就是有可能胜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法律分析:一般不能。聊天记录如果可以明确具体地表明对方欠你货款以及金额,那就是有可能胜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一般不能。聊天记录如果可以明确具体地表明对方欠你货款以及金额,那就是有可能胜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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