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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接码平台获利违法吗?

网络诈骗 2023-07-23 1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接码平台违法,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4名,查获通过“猫池”在接码平台上非法获取的手机号及验证码400余万组,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 违法的,根据实际情况而判断。对于普通用户其法律责任应根据获利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的则可能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薄羊毛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是平台推出的规则,如果大规模地利用平台的漏洞来获取利益,那就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是违法的。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卖薅羊毛的软件违法吗
    卖薅羊毛的软件就违法了。为了蝇头小利,主动叫卖手机号为他人接收验证码的用户,还给个人信息泄露埋雷;大量福利群出现,也给各类诈骗犯罪提供了土壤。切断源头,这对打击薅羊毛灰色产业链有釜底抽薪之功。薅羊毛是沿袭春晚小品中白云大妈的薅羊毛织毛衣的做法,被定义为薅羊毛。现在以80、90后为代表的新兴都市族们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各类商家开展的一些优惠活动产生了浓厚兴趣,并专门出现了这样一批人,搜集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各类商家的优惠信息,在网络和朋友圈子中广为传播,这种行为被称作薅羊毛。
  • 接码平台违法,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4名,查获通过“猫池”在接码平台上非法获取的手机号及验证码400余万组,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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