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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能即分期还款取消

其他 2023-07-29 11:4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1. 首先检查还款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看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分期还款。 2. 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还清的条款,可以和对方商议,看是否可以协商同意提前结清剩余款项。 3. 在和对方商谈时,adoption一个合作的态度,表明己方还清剩余款项的意愿,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4. 如果对方要求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可以协商减免或降低费率,以降低成本。 5.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送达书面通知到对方,表达提前还清的意愿,力争获得支持。 6. 在提前还款时,需要计算清剩余本金、利息费用等,确保计算准确,避免纠纷。 7. 还清款项后,及时取得对方出具的还款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以证明已正常还清。 8. 如果遇到对方不同意强制执行分期还款协议,可求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您好,请把您咨询的问题详细说明,谢谢。
  • 你好,是要办理停息挂账吗
  • 法律分析:可以。需要取消分期或提前还款,需申请分期结清,未出账的分期本金和手续费需一次性还清,提前结清无法撤销,建议您优先保留分期。如您坚持结清,请拨打信用卡客服热线转接人工办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法律分析:可以办分期,原告回撤诉,以后应当按时还款。逾期未还或者是在两次催款后仍然不还款的,就会起诉当事人了。首先在进行多次催款后,当事人仍旧不还款,就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还款的,案件就有可能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案件送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法律分析:可以。需要取消分期或提前还款,需申请分期结清,未出账的分期本金和手续费需一次性还清,提前结清无法撤销,建议您优先保留分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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