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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履行对我的赡养义务,在我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在经济上完全不管我,每天也不回家。现在我以怀孕四个月,他却以不作为的态度逼迫我打掉孩子,如果我要起诉他,能享受到什么权利?另我们现在已经有个一岁多的女儿,如果我们真的离婚,女儿会判给谁?

离婚 2012-06-08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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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的婚姻法已经出台了,女方有完全的处理权。男方想要要孩子的话,只能通过和女方协商,没别的办法。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申请。《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种看似矛盾的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如果男方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范相悖。 当然也并不是说出现上述情况后男方就永远失去了离婚自由的权利,上述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又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从实践中来看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主要指以下几中情况: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 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 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只要你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那么即使孩子还未满周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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