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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被别人追尾事故,车子报废;对方全责,怎么样进行理赔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7-30 15: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车辆追尾全责赔偿是多少
    1、车辆追尾全责的赔偿:
    (1)一般责任方除了需要赔偿车子的维修费用外,还需要赔偿误工费;
    (2)造成人员受伤的,责任方还需要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3)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4)造成人员死亡的,则还需要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全责的情况有哪些
    1、追尾前车;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
    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8、逆向行驶。
  • 法律分析:
    车辆被其他车辆追尾,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全责的,如果只造成了车辆损坏,则可以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和维修期间的替代交通工具费。如果车辆灭失的,则可请求对方支付与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费用。如果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就医治疗的各项费用和误工导致减少的收入。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请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车被追尾对方全责索赔误工费,由对方的保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由全责方负责赔偿。
    赔偿包括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的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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