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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十二年实际要坐多少年?

刑事辩护 2023-07-31 00: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实际要坐六到十二年牢,法律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1、法庭在案件受理后二个月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一般6个月,审理完毕,但是法院可以适情况延长3个月。审限的长短并不是以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其适用的审理程序,即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自诉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看法院的决定,也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
    在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处理,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此次修改针对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对自诉案件的审限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严格限制被告人的被羁押期限,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如无其他减刑等情节的,应当服刑三年。若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最多可以减刑一年半,实际服刑一年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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