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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目前我母亲45岁与父亲在我年幼时离婚,父亲于去年病逝,母亲独自抚养我至研究生(目前研三),现在目前要与认识并生活两年的46岁男子结婚(未婚先孕),该男子没有孩子,母亲五日前答应我不要这个孩子,现在是不舍得打胎,一定要留下,目前他们二人并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想咨询后期如果这个孩子出生他们没有能力抚养,我依照法律法规是否需要进行抚养,以及这个叔叔的养老问题。

婚姻家庭 2023-08-08 14:4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母亲和叔叔以后没有能力抚养孩子,那么在法律上您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作为兄/姐,您是有义务抚养弟/妹的。您与叔叔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您与叔叔并不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您没有义务必须要赡养叔叔,但是您可以自愿进行赡养。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到您。
  • 你是没有义务抚养这个孩子的,也没有赡养这个继父的义务。
  • 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法院来判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的孩子一般是随母方生活的。但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综上条件,如果女方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女方可以不要孩子的抚养权。但我国有规定,女方在哺乳期期间一般是不允许男方提出诉讼离婚的,除非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特别是男方不允许离婚。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法院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一、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三、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四、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是随母亲生活的。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 您好,建议你们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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