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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给写了一份催款函,金额搞错了,剩下的钱还能要吗?怎么要?

债务追讨 2023-08-14 09:0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先跟对方协商一下,如果不成再起诉或投诉
  • 有证据能证明就可以要
  • 收到催款律师函的,应该积极对待和处理。
    收到律师函催款做法具体如下:
    1、如果实际不欠款或欠款数额不对的,应该及时向出具律师函的律师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地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供律师进行查实;
    2、应该及时和律师联系,积极还款。
    如果一次性还款有困难的,也可以和律师协商争取分期还款;
    3、如果对律师函置之不理的,对方可能会向法院起诉,到时可能会产生法院诉讼费、欠款利息的损失,并且有可能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律师函催款有作用。律师函催款只有督促还款的作用。律师函种类很多,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敦促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为了催要账款发送的催款律师函;
    2、敬告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
    3、征询性质的,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
    4、答复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回复第三方的征询意见,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商事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
    5、公示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
    6、其他律师函。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律师函催款有作用。律师函催款只有督促还款的作用。律师函种类很多,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敦促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为了催要账款发送的催款律师函;
    2、敬告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
    3、征询性质的,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
    4、答复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回复第三方的征询意见,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商事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
    5、公示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
    6、其他律师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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