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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骗了,银行卡被冻结了

诈骗 2023-08-14 22:0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针对您被骗且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建议您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咨询银行相关人员解决问题。
  • 你被诈骗的,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 涉嫌诈骗的,得侦破结案后才能解除
  • 你好!具体详细可以沟通
  • 法律分析:没接到通知就不管他,银行卡被单项冻结就是你的银行卡只能存钱,而不能取钱。银行卡被单项冻结的原因:银行卡是信用卡(贷记卡),如果被冻结,可能是信用卡出现过异常交易,比如恶意套现、伪造信息、密码连续错误等,银行卡都有可能被银行冻结。法律依据:《银行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
    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
    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关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 银行卡被冻结后会影响部分使用功能,资金就无法支出了,也不能转帐了,但是可以向卡里面存钱。银行卡是信用卡(贷记卡),如果被冻结,可能是信用卡出现过异常交易,比如恶意套现、伪造信息、密码连续错误等,银行卡都有可能被银行冻结。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法律分析:在银行卡被冻结了,那么冻结周期最长是6个月。按照法律文件,银行卡的冻结周期最长是6个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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