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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农村自建房。家里面有5个人,但是房间不够居住,但是当地又不允许修建房屋。这个该怎么去申请或者起诉

房屋产权 2023-08-15 1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自建房手续:
    1、首先由建房户提出申请,户主提出书面申请之后,会让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
    2、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村民委员会递交到镇政府,然后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4、镇政府会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镇政府张榜公布初审意见,如果没有人员反对的,会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而且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然后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建房户领取房屋产权证。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农村自建房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能够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因此,合法房屋判断标准是否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则不具备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础。
    农村村民结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成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
    另外由于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
    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
    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 农村自建房有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解决,和解不成可请第三方加以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双方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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