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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两年前有一场三人寻衅滋事,我和a有点矛盾,a叫了b和c三个人打我一个,当时我因为没有明显外伤,我不认识的b被划了一道不足7厘米不构成刑事案件的伤,他住院了,我当时没有外伤,派出所行政拘留了我几天,后来我住院发现我断了2条肋条,我以为拘留完了就完事了我也没有复议,就结案了,现在已经过去两年多了,这个我不认得受了一点伤的b去法院起诉我,要求赔偿四万六千元,他的证据是我的行政拘留记录和他当年不足7厘米的伤口,我也有两条肋条折的伤检报告,我可以反诉吗,我想复议,我现在该怎么办?

行政处罚 2023-08-17 08: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寻衅滋事将人打伤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寻衅滋事,被打的话是需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说这种案件已经触犯了寻衅滋事罪,那么就按照这个罪名来进行处罚。至于相关的医疗费用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寻衅滋事案件中对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的,不可以不进行赔偿。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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