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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朱家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且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当事人雷丹丹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三、当事人朱家寿无行为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朱家祥、雷丹丹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朱家寿不负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8-24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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