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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有结论,能推翻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8-25 13:1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方拟申请重新鉴定的,需要具备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的,如程序存在问题、鉴定机构不具有资质、鉴定依据错误等;不具备法定事由的,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的
  • 你好,可以对鉴定结论在质证时候作出质疑,但一般不容易被推翻
  • 您好,可就鉴定事宜进行咨询。
  • 您好 要看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 法律分析:具体要看情况,司法鉴定是可以推翻的,如果鉴定所依据的事实不准确、参考标准错误或者遗漏了重要事实,未就重大问题做出科学分析,从而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的,可以将司法鉴定推翻。其他情况不可以将司法鉴定推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推翻的方法有:
    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工伤鉴定可以推翻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工伤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如果不同意,工伤鉴定能推翻。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工伤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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