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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去年尾牙的時候在公司中了一台筆記型電腦,價值15000,因年底合同已滿,故今年年初的時候又重新簽了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是09年的1約底。可是合同上加了一條:如果在合同期間未滿時,離職的話需按原價賠償那台筆記本電腦。我現在想要辭職,請問我真的要賠償這15000嗎?

其他 2008-04-28 1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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