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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清平安普惠贷款,不合理的费用可以追回吗?

金融借款贷款 2023-09-01 15: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咨询相关监管部门了解政策。
  • 不合理的费用可以追回
  • 可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可以要求退回。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是由多方面因素综合造成的,但其中高利率的“虹吸效应”因素显得尤为突出,为在短时间内获得高收益,大量民间资本从实体经济中“转移”出来,同时伴随着市场投机意识的蔓延之势,各经济主体纷纷参与其中,从而引发形形色色的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不超过按年利率24%的标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利率的上限是不超过按年利率36%的标准。
    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该部分利息。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谨慎处理,是否有相关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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