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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妻子办理我名下房产过户手续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房屋产权 2023-09-05 2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房产公证如下:
    1、准备当事人的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准备好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经审查没有问题后,发放公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法律分析:一般是需要的,房产委托公证办理所需材料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4、房产证原件、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和购房发票等房产权利凭证;
    5、委托涉及处分公司财产的,应提供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处分的会议决议;
    6、委托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一般是需要的,房产委托公证办理所需材料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4、房产证原件、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和购房发票等房产权利凭证;
    5、委托涉及处分公司财产的,应提供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处分的会议决议;
    6、委托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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