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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产,让孕妇停薪留职只交五险一金没有工资签协议合法吗?

讨薪 2023-09-13 10:5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工作岗位,并发放工资。
  • 结合你的陈述,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并不合法的
  •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孕妇停薪留职协议书,该行为是不合法的。在怀孕期间,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生育津贴的权利,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应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孕妇停薪留职协议书,该行为是不合法的。在怀孕期间,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生育津贴的权利,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应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孕妇停薪留职协议书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停薪留职协议书也是无效的。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
    五、
    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 依据本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停薪留职的,是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女职工可以要求补偿。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孕妇停薪留职协议书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停薪留职协议书也是无效的。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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