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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评残后赔偿金谁来支付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9-16 01:1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进行维权的最重要证据之一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中会载明事发经过,并且划分责任。责任划分要看事故双方有没有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是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对事故的发生起了多大作用。 2、关于责任主体和顺序要求。如果是机动车肇事,受害方应当将车辆保险公司和驾驶人员一起作为被告。如果投保的保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够大,足以覆盖损失,那么就不需要个人进行赔偿。因赔偿是有顺序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进行赔付;仍然不足或者对方车辆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才由驾驶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3、关于交强险部分。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区分有责和无责两种情况。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1)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4、关于索赔项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5、根据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您好,一方是机动车的,在交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负担。
  •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若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的,评定费用应当由主张进行评定的一方承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先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法律分析:受害人被评残后,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但残疾赔偿金是对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受害人活动能力、劳动能力永久性损伤的赔偿,该赔偿项目与受害人因受伤需要就医治疗康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毫不相干。因此即便受害人被法医司法鉴定评定具有伤残等级后,其评残后因治疗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主体仍需赔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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