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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法运营,车辆被扣,没有钱交罚款怎么办?

行政处罚 2023-09-16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如火灾、水灾、地震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因犯罪行为而判处的罚金,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刑事审判庭会移送到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罚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缴;不交纳罚金的,能判处缓刑的,一般不宜宣告缓刑,而是应当收监执行实刑。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得假释,减刑时,也应当严格控制。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但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单就罚金而言,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法律分析因犯罪行为而判处的罚金,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刑事审判庭会移送到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罚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缴;不交纳罚金的,能判处缓刑的,一般不宜宣告缓刑,而是应当收监执行实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得假释,减刑时,也应当严格控制。《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但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单就罚金而言,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因犯罪行为而判处的罚金,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刑事审判庭会移送到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罚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缴;不交纳罚金的,能判处缓刑的,一般不宜宣告缓刑,而是应当收监执行实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得假释,减刑时,也应当严格控制。《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但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单就罚金而言,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2、罚金以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具有专一性。实质为国家剥夺犯罪分子对部分金钱的所有权。
    3、罚金的适用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
    4、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被罚款的要及时去交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于罚款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提出诉求、维护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被运管扣车没钱交罚款可以尽快协商。当事人可以让行政部门出具一份处罚通知书,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直接起诉。同时被罚款的要及时去交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于罚款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提出诉求、维护权益。
    交罚款的方式有哪些
    1、如果是开具处罚决定书,或者是当场开的罚单。可以直接到交警处罚单上的指定银行进行缴纳即可;
    2、如果是超速和闯红灯非现场处罚。
    就要到交警队去处理,是否违章确定后开具处罚决定。之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即可;
    3、也可在手机上缴纳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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