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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用林地多少钱一亩

征地补偿 2023-09-22 00:0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一、如何处理的问题。 1.明确因什么具体的项目被征收。 2.确定征收主体和实施安置补偿的具体行政机关(集体土地通常是区县级自然资源或国土部门); 3.明确是否有合法的征收预公告,征地批复,安置补偿方案,是否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已经作出了征收决定。 以上关键性信息如果能够明确,然后看目前征收的状态: 1.宅其地房屋和十地是否已经被强拆或占用?如果已经被强拆或占用,6个月内提起强拆之诉,后续 提起行政赔偿; 2.宅基地宅基地房屋和土地如未被强拆或占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启动非诉或诉讼程序,以打促谈。 二、补偿依据 具体安置补偿标准,在该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中会有非常具体的标准,比如 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或是异地安置等等。人口安置以及失地农民社保安置等等。另外,集体主体征还可以综合全省、市近三年公布的区域综合区片地价。
  • 你好,具体补偿数额需要结合征收项目、政策、补偿方案等综合确定。如果补偿太低的话千万不要签署补偿协议,尽快委托律师帮你维权
  • 法律分析:按照以下的规定补偿: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至5倍计算;
    (二)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至60%计算;
    (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五)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
    (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
    (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
    占用、征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各项规定标准的1.5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占用一亩地能补偿多少钱,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样,这个标准会受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虽然标准不一样,一般来说,一亩地可以有3-5万元的补偿。但是总体来说,农民的土地被占用修路,补偿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家的补偿,一个是地方的补偿。
    这个补偿金包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土地上青苗费以及被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偿。有的地方的农民可以自己选择补偿方式,有的地方则不行,具体情况要看你所在地的安排,具体有三种补偿方式可以选择。
    第一种按年补偿,按照每年每亩800元的补偿标准逐年给予补偿,一直到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第二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具体的补偿金额按照当地补偿标准执行;第三种享受红利补偿,如果说被占用的土地用来开发农业生态旅游或者是其他项目的,农民可以把自己的补偿款作为股份投入进去,享受红利补贴。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法律分析:征占林木补偿标准: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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