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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职工公房将要拆迁,承租人和儿子已去了,儿媳和其他孙子女一直住在外地,只有一个孙子和孙媳妇一直在本城市照顾承租人并一起生活几年,将来拆迁补偿的分配问题?

拆迁补偿 2023-09-20 09:4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单位公房拆迁要给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同时对承租人也有相应的安置补偿。你描述的情况中,如果拆迁时原承租人已去世,对承租人的安置补偿应当给到拆迁时的实际居住人。不在公房内居住的没有补偿。
  • 您好,目前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来确定第一顺序的亲属,有第一顺序按第一顺序,没有第一顺序依次推动第二顺序。建议和律师当面咨询或者电话咨询为宜。
  • 公房拆迁补偿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公房拆迁补偿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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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 根据拆迁法和民法典规定,对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解答如下: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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