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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本组的公山伐为公益林补偿为谁?

征地补偿 2023-09-21 22: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您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 法律分析: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助对象为: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法律依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4.75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预算。《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承包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归林木所有者或林地经营者。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
    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的具体补助对象是哪些
    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的具体补助对象如下: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确定的对象。法律依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4.75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元。
    第十四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 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助对象为: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法律依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4.75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预算。《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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