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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安**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大和李小系李**与前夫所生之女,安一、安二、安三、安四系安**与前妻所生子女。李**与安**再婚时,李大和李小均未成年,由李**、安**抚养长大。安**于2011年9月26日死亡。安**生前立有遗嘱,载明:其去世后留下的所有财产存款房产归妻子李**一人所有,与任何人无关。该遗嘱有安**签名及捺印,并注明时间为2011年9月18日。安**生前与北京市门头沟区采户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办公室就北京市门头沟区和平东街135号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为一套一居室和一套二居室,安置房尚未落实。 现李**作为原告,起诉李大、李小、安一、安二、安三、安四, 诉称:本人与安**系再婚夫妻,李大、李小系本人与前夫所生之女,与安**形成抚养关系。安**生前代表其及李大、李小签订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安**的继承人之间存有争议,现无法办理拆迁安置房的选房、入住等手续,导致其遗产范围无法确定,故起诉要求确认安**所立遗嘱有效。被告李大、李小二人同意李**的诉讼请求。被告安一、安二、安三、安四辩称原告提交的遗嘱系其与李大、李小串通伪造的,并非安**真实意思,

遗产继承 2023-09-25 1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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