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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零钱被司法冻结了,

其他 2023-10-01 10:1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如果您的零钱被司法冻结了,这通常意味着您涉及了一起法律诉讼或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尽快寻求法律帮助,以了解您的权利和应采取的行动。
  • 可以结合实际的损失,确定。
  • 您 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分析:这是可以冻结的。法院强制执行有如下方式:
    1、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冻结了是取不了钱的。
    冻结一般有两种会造成:
    第一种:办理过存款证明,在证明时段期内是无法取款的,除非先解除存款证明;
    第二种:人民法院的司法冻结,这个一般就是涉及到法律纠纷了,在解决前法院是不会同意解冻的,个人无能无力。
    拓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
    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
    因此,《意见》区分情况,重在明确政策或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信用卡逾期解决方案:
    1、如果持卡人忘记还款,发现逾期后,一定要尽快还款,最好全额还款。给银行信用卡中心打电话,声明非恶意欠款。
    逾期时间短的话,银行可能不计不良记录;
    2、信用卡逾期由于失业、疾病等原因无力偿还时,在还款期之前,持卡人应主动和银行信用卡中心取得联系,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声明自己非恶意欠款,申请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
    3、持卡人主动申请延期还款,银行往往会同意延期,银行与持卡人商定双方能接受的还款计划。
    这样银行不会记不良记录,但是申请延期后一定要按时还款;
    4、信用卡还款信息央行征信系统滚动24个月,信用卡逾期还款的记录会在征信系统里保存两年,如果发现逾期后还清后直接销卡,信息就不会滚动,而是长时间保存下来。
    所以,持卡人产生逾期后,最好不要马上注销信用卡,最好再坚持使用2年以上,之后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 法律分析:如果是司法冻结,被公安机关紧急止付,法院申请的冻结,可能就涉及案件,包括偷漏税,洗钱,涉赌,涉毒,诈骗,非法转移财产等,如果是自己的卡,涉案金额也较少,你自己做的事情也清白,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做下笔录,事实查清后就可以解冻了,这个很快。如果涉及到一些严重问题,这就要看什么时间查清事实,你涉及的问题有多大,最快六个月,一般不超过两年。
    更严重的是你银行卡涉及到为平台提供收款,诈骗业界称之为卡奴,或则提供银行卡为赌博或诈骗行为洗钱这时间上都不好说了,除此之外,还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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