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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和他的丈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登记程序也都一一审查合格,但婚姻登记人员在书写方面一有点小小暇疵,没过几天他的丈夫以骗取离婚有由向当地法院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我表妹作为第三方让代理律师出了庭,随着法院的开庭审理,原告方交未举出第三方有关骗取离婚的证据。婚姻登记机关在法庭上表示是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对原告和第三方有关证件进行了审查,因为双方都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所以说原告和第三方都是真实意思的表现。然而法院判决民政局败诉要求撤销离婚证,但是我表妹持有双方共同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法院这样判公平吗?

离婚 2009-08-01 23: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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