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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被偷了,已经报案了,公安局过了很久还是没找到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3-10-07 1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电瓶车电瓶被偷会立案的。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 立案了,公安局找不到人,可以进行通缉。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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