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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高中生,因吃东西,被老师罚款9元作为班费,合法吗,

行政处罚 2023-10-08 21: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不合法。因为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什么行为该被罚款,应该由谁来进行罚款,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换言之,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不能针对违纪违规行为。
    无论是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还是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抑或公务员上班吃早餐等作风问题,都不是违法行为——他们固然有错,但只能采取批评、检讨、处分、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措施,单位没有权力对他们进行罚款。
    即使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也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老师罚学生钱当班费应当向学校或相关部门举报。
    惩罚应是在关爱的前提下对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 矫治的强制措施。
    罚款是一种教育手段,但远远不是学校可以使用的教育手段,更不是教师信手拿来的教育方式。
    学校的功能就是教育功能,对学生,应正面教育。学生犯了错误,应该让他知道认识到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了,应该对他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教育,这样学生才会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会真正地改正错误。
    对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学生进行罚款,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是错误的。
    罚钱的这种行为就是错误的,更别提对学生造成的影响,更不利于塑造学生的金钱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 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情况。 老师罚钱当班费,是违法行为。老师不是的公务员,也不是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老师也不是立法机构的代表,更无权设立罚款标准。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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