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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案件有快一年的时间,但是一直都推托不给处理结果,怎么办

其他 2023-10-17 10:3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报案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尽快处理案件。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如果公安机关一直不处理,报案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如果公安机关一直不处理,报案人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 你好,直接督促接警的警察办案。
  • 您好,,具体是什么案子呢
  • 去市局警务监督处举报一哈
  • 你好,请问是什么案子呢

  • 派出所迟迟不给结案可以向相关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者到法院进行起诉。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一般情况下形成超长期未结案件的原因如下:
    1、相关的另一案件审理时间偏长;
    2、当事人众多,关系复杂;
    3、鉴定难度较大,次数较多;
    4、部分审判人员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扣除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
    5、部分审判人员消极等待审限恢复情形的发生;
    6、部分审判人员对审限管理的认识不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 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
  • 你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
  • 根据你所陈述的,如果是公安不作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你好,你具体的诉求是什么?可否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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