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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结算问题

保险赔偿 2023-11-01 15:1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医保结算错误可以重新结算。医保结算有错误,可以向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提出申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医保部门会进行重新审核和结算,确保医保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但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医保政策而有所不同。
  • 您好,具体在医院结算中您遇到了什么问题。
  • 联系一下医院看能否在网上办理
  • 您好,具体问题咨询医院

  • (一)即时结算医院申请资料
    1、医院的资金划拨单;
    2、转账费用明细(本次申请理赔的每一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出入院时间、费用总金额、基本医保赔付金额、大病赔付金额)(医院盖章);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医院盖章);
    4、医疗机构帐户信息(首次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 法律分析:
    (一)即时结算医院申请资料
    1、医院的资金划拨单;
    2、转账费用明细(本次申请理赔的每一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出入院时间、费用总金额、基本医保赔付金额、大病赔付金额)(医院盖章);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医院盖章);
    4、医疗机构帐户信息(首次提供)。
    (二)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个人申请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本人银行卡及复印件;
    4、诊断证明、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等),或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发票复印件、费用总清单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统筹费用结算单原件,全国联网结算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 法律分析:
    (一)即时结算医院申请资料
    1、医院的资金划拨单;
    2、转账费用明细(本次申请理赔的每一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出入院时间、费用总金额、基本医保赔付金额、大病赔付金额)(医院盖章);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医院盖章);
    4、医疗机构帐户信息(首次提供)。
    (二)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个人申请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本人银行卡及复印件;
    4、诊断证明、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等),或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发票复印件、费用总清单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统筹费用结算单原件,全国联网结算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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