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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某汽车修理公司授权委托本公司业务员刘某和孙某二人外出定购一批汽车零配件,并对所购汽车零配件的型号、品种、价格以及质量要求等事项在补充协议中作了详细说明。刘某和孙某二人各持一份授权委托书分别在甲、乙两座城市寻找符合要求的货源。后来,孙某在乙市找到了一批货,型号、品种、质量均符合要件,但价格较高,超出预定价格约20%。孙某拿不定主意,于是与在甲市的刘某通电话协商,经两人反复讨论,觉得这批货值得,于是由孙某代表在乙市签订了价值八万余元的购货合同。后来刘某、孙某二人回到A市向汽车修理公司报告了签订合同的情形,并把合同交给公司经理。公司认为刘、孙二人所订合同价格过高,不能接受,于是拒绝履行合同。供货方经几次交涉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修理公司履行合同。供货方诉称:孙某是某汽车公司的业务员,有某汽车修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孙某代为签订购货合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汽车修理公司承担,请求法院判决某汽车修理公司履行合同。某汽车修理公司辩称:本公司授予给刘、孙二人的代理权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授权委托书中,并对所购零配件的型号、品种、价格以及质量作了详细的说明,刘、孙二人的行为超越了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授权范围,属于无权代理,本公司不予追认,因此,本公司不能承担刘、孙二人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招标投标 2023-10-14 1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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