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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0年从学校毕业后就到一家外资企业打工,但在02年时因特殊原因此公司未生产,也就是说02年到07年之间我们未上班,但我们的合同签到07年11月,恰好这时他们将此企业转买给另一家澳大利亚的老板,我想问一下,我是否有权利让此公司为我们补交这几年的养老保险及生活费?

仲裁 2008-04-29 1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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