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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周六周天补课

其他 2023-10-18 13:5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学校安排学生在假期补课属于违法行为,目前国家严肃贯彻落实教学减负,教育部早就三令五申严禁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假期进行补课,且对违反的组织及个人,要求进行严格的查处,因此,假期补课是违法的,当地人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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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节假日学校补课属于违法的行为,学校上课的时间必须是正常的日期,对于法定节假日是孩子休息的日期,学校是没有权利要求补课的。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禁止有偿补课了。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补课如何举报
    学校补课可以拨打举报电话,或者发信息到电子邮箱。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私自有偿补课,超标超前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提供境外教育课程,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等,都可以进行举报。
  • 法律分析:强制性让补课就违法了,自愿性的补课不违法为做好假期的有关工作,要求各中小学校严格按照限定时间放假和开学,不得提前或推迟放假和开学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法律分析:
    学校安排学生假期补课违法。

    一、学校作为义务教育机构为学生补课的,违反教育部门规定;

    二、非义务教育机构在周末为学生补课的,不违反教育部门规定;

    三、学生接受补课的,不论是义务教育机构还是经营性的教育服务机构提供的补课服务,都不算违反教育部门规定。假期补课占用学生休息时间,这是不合法的。可向教育局举报。
    严禁学校寒假期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辅导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私自补课属于违规行为,在职的老师不能利用假期私自开设补课班,获取利益,这是不违规的行为。遇到这些情况,可以认定该老师本年度的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评定职称的资格,取消当年评优的资格,在全区内进行通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衍生问题:
    学生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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