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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问话,没有被记录人记录下来,当事人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3-10-21 12: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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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询问记录,不是证人亲自向法庭所作的口头陈述。它只是侦查人员、公诉人借助证人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信息,从而借助此信息使案件的侦破得到进展。在英美证据法中,这种将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言加以书面记载所形成的证言笔录,被称为“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规则”下,这些传闻证据规则是上不了法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有几种可能性,有一种可能是当事人认为是证据的,法院认为不是证据,或是属于当事人的陈述,或其他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文字性的东西,比如说摘抄的案例,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人证言或其他类似的证明之类的。也有可能虽然属于证据一类的材料,但是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的,法官和书记员认为没有必要记录的。
    当然也有可能是书记员遗漏,但书记员会请当事人在庭审或质证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有遗漏的,可以要求补正。
  • 有几种可能性,有一种可能是当事人认为是证据的,法院认为不是证据,或是属于当事人的陈述,或其他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文字性的东西,比如说摘抄的案例,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人证言或其他类似的证明之类的。也有可能虽然属于证据一类的材料,但是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的,法官和书记员认为没有必要记录的。
    当然也有可能是书记员遗漏,但书记员会请当事人在庭审或质证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有遗漏的,可以要求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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