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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伤疤多长时间可以作鉴定?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0-23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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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是: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3cm),累计长度达
    15.0cm的,属于七级;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的,属于六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第七款第二项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3cm),累计长度达
    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
    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 伤情鉴定一般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面部伤疤的伤残鉴定要根据伤疤的长度进行鉴定,不同的长度和条数的鉴定结果是不同的,详情请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面部、耳廓
    5.
    2.1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
    5.
    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5.
    2.3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2以上。
    5.
    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以上。
    5.
    2.5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cm以上。B.2头面部损伤B.
    2.1眼睑外翻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B.
    2.2容貌毁损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1)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1)眉毛部分缺失;
    (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3)耳廓部分缺失;
    (4)鼻翼部分缺失;
    (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部瘢痕畸形。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B.
    2.3面部及中心区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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