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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走失,不幸死亡,应怎么赔偿呢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0-24 13: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赔偿,若是老人与养老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的方式进行赔偿;双方之间没有协议的,养老院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建议和家属积极协商赔偿
  •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赔偿,若是老人与养老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的方式进行赔偿;双方之间没有协议的,养老院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你好,详细描述一下案件详细情况
    【追问】您好,老人在养老院居住,有老年痴呆症,因养老院没有尽责,门没有看好,老人出走掉河内溺水,并且养老院承认付全责,家住石家庄下属区县,应当赔偿多少钱呢?
    【回答】详细说一下老人多大年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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